歐洲發明專利申請介紹
發布日期:2020-10-21 瀏覽次數:0
歐洲專利局(EPO)是地區性專利組織,依歐洲專利公約成立。根據歐洲專利公約,在歐洲申請專利只需要通過一個單一程序、一種語言(法語、德語或英語)、一次申請即可,一旦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即可在所有指定國生效,與各指定國依照本國專利法授權的專利具有同等效力。歐洲專利的有效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EPO僅負責歐洲專利的審查、授權和異議,對于歐洲專利的維持、行使、保護,以及他人請求宣告歐洲專利無效,均由各指定國依照本國專利法進行。截至2009年8月,歐洲專利條約締約國有34個國家及4個延伸國。
締約國包括:奧地利(AT)、比利時(BE)、保加利亞(BG)、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國(CZ)、丹麥(DK)、愛沙尼亞(EE)、芬蘭(FI)、法國(FR)、德國(DE)、希臘(GR)、匈牙利(HU)、愛爾蘭(IE)、意大利(IT)、盧森堡(LU)、摩納哥(MC)、荷蘭(NL)、葡萄牙(PT)、斯洛伐克(SK)、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CH)、列支敦士登(LI)、挪威(NO)、波蘭(PL)、冰島(IS)、拉脫維亞共和國(LV)、克羅地亞(HR)、馬耳他(MT)、土耳其(TR)和英國(GB)、斯洛文尼亞(SI)、羅馬尼亞(RO)、立陶宛(LT)共34個國家。
延伸國包括:阿爾巴尼亞(AL)、波斯尼亞與黑塞哥維那(BIH)、馬其頓共和國(MK)、塞爾維亞。延伸國不是歐洲專利條約的正式簽約國,但是通過與歐洲專利局達成的協議,一項歐洲專利申請事實上可以包括延伸國,使得被授權的歐洲專利可以自動在其中一個或多個國家生效。
一、歐洲發明專利申請程序
歐洲專利條約主要將申請、評估和授予專利的程序統一起來。條約允許任何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請歐洲專利。歐洲專利的授權條件基本上與申請中國專利相同,申請大致分為以下步驟:
1. 提出申請
申請人選擇以英語、法語和德語這 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請。一般我國申請人多選擇英文提出申請。
2.檢索請求及歐洲專利局檢索
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繳納檢索費。歐洲專利局通常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檢索,并把檢索結果通知歐洲專利代理機構。當申請人接到此檢索報告時,通常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
3.公布專利申請
對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EPO將于自優先權日起18個月屆滿時公布專利申請。
對于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如果PCT公開的語言不屬于EPO規定的官方語言,則該申請將以所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語言公開。如果PCT公開的語言已屬于EPO規定的官方語言,則該申請不需重復公開。
4. 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對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EPO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EPC締約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對于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EPC締約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繳納審查費和指定費。2009年4月1日以前提交的申請,如果繳納7份指定費,EPC的全部締約國都可被指定;2009年4月1日以后提交的申請,一次性繳納500歐元,即可指定全部締約國。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單獨交納。
5. 實質性審查及駁回
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后,該歐洲專利申請進入實審程序,申請人通常在提出實審后1-3年內收到EPO的審查意見。對于每一份申請文件,實質審查部門中相關領域的審查員將組成三人審查小組,該小組由第一審查員、第二審查員和組長組成。
在答復審查意見時,通常是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文件,但當答復無法駁回反對意見時,申請人會被給予機會參加在EPO舉行的“口審程序”,申請人可以親自向歐專局處理本案的3名成員陳述意見。當申請在口審階段被駁回,申請人還有權利向EPO的上訴委員會進行上訴。
6. 授權、異議
當審查通過后,EPO將發出授權通知。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并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或對文本或權利要求做一定的修改,同時付授權費并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另外,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譯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并發出授權證書。
授權決定做出后,異議期為自授權公告日起9個月。在歐洲專利被授權后,除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提出異議。
在歐洲專利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可對受理處、審查部、異議部或法律部所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此外,在歐洲專利的授權公告日起9個月后,由生效國的專利局自行處理無效請求。
7. 在歐洲成員國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后,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歐洲專利局(EPO)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在確定生效國后,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除了向生效國繳納規費外,還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翻譯成該國的語言,并提交給該生效國登記,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交譯文,則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
根據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倫敦協議》,歐洲專利申請指定國的官方語言中有EPO官方語言(英文、法文和德文)之一時,申請人無需再向該指定國提交其官方語言的申請譯文;其他國家則必須選擇EPO的官方語言之一為“規定語言”,同時可要求申請人將權利要求書翻譯成該國語言
8. 維持
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一項都需要繳納年費。
二、歐洲發明專利申請途徑及所需文件:
目前我國申報歐洲專利申請可采取兩種途徑:通過巴黎公約和通過專利合作條約(簡稱 PCT)向歐洲專利局申請。
巴黎公約途徑:
在中國申請后,在第一在先專利申請日(即優先權日)起 12個月屆滿前向歐洲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可以享受優先權的待遇,需要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所需文件及信息:
1)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摘要、摘要附圖;
2)申請信息:申請人及發明人中英文名稱/姓名、地址及郵編,申請國家,聯系人等;
3)如果要求優先權,還需提供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專利合作條約( PCT)途徑:
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縮寫,是有關專利申請的國際條約。根據PCT的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PCT途徑遞交國際申請,指定向全球幾乎所有國家(包括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即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申請,在自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向EPO提出進入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及信息:
1)提交的原始申請文件及PCT請求書或已公布的PCT申請小冊子;
2)國際檢索報告;
3)按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提出的修改過的權利要求(如有);
4)國際初審報告,按專利合作條約第34條修改的申請文件(如有)。
申請人一般需提前2-3個月確定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并委托代理機構啟動翻譯和文件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