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區推動新型研發機構高質量發展的管
發布日期:2020-10-22 瀏覽次數:0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創新驅動發展“121”戰略,進一步提升江北新區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質量和效益,助力自主創新先導區建設,根據《南京市關于推動新型研發機構高質量發展的管理服務辦法(試行)》(寧創委辦發〔2020〕2號)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江北新區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分級管理和培育機制。科技創新局統籌新型研發機構規劃、建設與服務工作。各產業平臺、街道負責轄區內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培育與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契合“研發型孵化器”定位,滿足以下標準的,列為區級新型研發機構,并納入江北新區新型研發機構培育體系和全市統計推進體系:
(一)依托國內知名高校院所、行業龍頭企業的*********科研平臺或近三年獲得過績效評估良好等次以上的全國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國公司等高水平研發平臺,具有穩定的科研成果來源。原則上一個科研平臺只參與一家新型研發機構建設;
(二)機構由政產學研多方共建,已與新區產業簽訂共建協議,建設規劃、發展定位、研究方向、階段性目標等明確;
(三)在江北新區直管區注冊成立多元投資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獨立法人運營公司,各出資方應以貨幣形式出資,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可三年內分批到位);
(四)原則上人才團隊持有運營公司50%以上股份,當前參與持股的團隊人數不少于5人,鼓勵平臺團隊骨干成員持有機構股權,持股人數應不少于2人,人才團隊核心科技人員在機構規劃、建設發展中起主導作用。承諾未來三年內團隊持股人員不少于15人、核心科技人員個人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總股本的15%。支持龍頭企業牽頭建設新型研發機構,各參與方協商確定持股比例;
(五)有與發展匹配的工程化條件,應建立專職研發人員隊伍,承諾三年內專職研發人員占比達到30%;
(六)已有在孵在研項目,承諾未來五年內自主孵化和外部引進科技型企業不少于30家。
第五條 區級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評審與認定程序:
(一)科技創新局發布《江北新區新型研發機構遴選工作方案》;
(二)已簽約落戶機構自愿申請;
(三)各產業平臺(街道)擇優推薦;
(四)受理申報;
(五)專家評審及現場考察;
(六)研究及公示;
(七)公布結果;
(八)向市科技局報備。
第六條 對非共識性項目、江北新區重點扶持機構或江北新區產業發展急需的機構,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進行評價
第七條 區級新型研發機構實行所屬產業平臺(街道)與新區部門聯動培育機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新區各級科技、人才、產業化項目計劃,優先配置科創基金和產業化引導基金,優先提供創新產品應用示范場景,優先采購創新產品和服務。
第八條 區級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和績效考核。經年度績效評估不符合條件的機構,不再列為區級新型研發機構。對創新產出顯著、建設進度較好的機構,擇優推薦申報南京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備案。
第九條 區級新型研發機構應定期參加統計調查,按規定提交工作計劃與總結等材料。報送的材料與數據應真實有效,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將政策兌現資金用于科研能力建設、科研設備購置維護、研發創新活動和創新人才引進培養等。所屬產業平臺(街道)負責對新型研發機構報出數據審核把關。
第十條 各產業平臺(街道)負有對轄區經認定的區級新型研發機構跟蹤推進與監督管理職責,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取消區級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一)發生重大變化,經所屬產業平臺(街道)報請,并經科技創新局審核確認不符合條件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三)其它嚴重影響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的事項。
第十一條 區級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股權結構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所屬產業平臺(街道)書面報告,由所屬產業平臺(街道)負責審查,形成明確意見后書面報科技創新局。
第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實行信用承諾制度,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按要求使用市級、區級扶持資金作出承諾。對政策兌現過程中,存在申報不實,惡意騙取財政資金的,依法追回已兌現資金,并將該企業或依托科研平臺或相關責任人列入江北新區嚴重失信“黑名單”,五年內不得申報各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三條 各產業平臺(街道)負責對新型研發機構所獲各級財政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同時及時了解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情況,建立相關工作臺賬,做好社會信用和安全生產相關管理,協調解決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中的問題。